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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马街中路94号。法定代表人:苏国辉,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永诚,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昭宗居委会小团山电信塔旁37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永福、王冕,云南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700469.25元、未受偿人民币700469.2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禹衡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