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长友与何仲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友,何仲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095号原告:孙长友,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何仲丞,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孙长友与被告何仲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孙长友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友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孙长友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博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理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