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恢401号申请执行人杨镇华。被执行人曾勇。被执行人叶士清。申请执行人杨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勇、叶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勇、叶士清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勇、叶士清收入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曾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