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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10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袁中华与崔坤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中华,崔坤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0659号原告袁中华,男,汉族,1956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崔坤财,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袁中华与被告崔坤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后查明,被告崔坤财已于2015年8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被告崔坤财已于2015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因此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中华的起诉。原告袁中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1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