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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琼芬诉潘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琼芬,潘黎雄,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02民初2961号原告郑琼芬,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被告潘黎雄,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被告李华,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郑琼芬诉被告潘黎雄、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琼芬,被告潘黎雄、李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琼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原告系被告潘黎雄的奶奶。2014年1月9日,被告潘黎雄和李华为建盖房子向原告借款15000元。现原告年老生活困难,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拖欠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潘黎雄和李华答辩称,原告的钱是借过了,现在盖了房子,还要养娃娃,收入又少,没有能力赔。愿意每个月还原告500元,直至还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的案件事实无争议,原告也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在案作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因为还款的方式经协商达不成一致,要求本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潘黎雄系原告郑琼芬的孙子,二被告为盖房子向原告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在借条中未明确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现起诉也没有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仅要求二被告赔还本金,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黎雄和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郑琼芬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征收88元,由被告潘黎雄和李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滕永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