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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5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辛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辛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730号原告天津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女,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辛强,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