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5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辛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辛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730号原告天津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女,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辛强,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