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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华,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1011号申请人谢秀华,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法定代表人:靳新红谢秀华申请执行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民初字第14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民初字第141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同昌执行员  张国庆执行员  徐存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冠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