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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邓孝辉与王延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孝辉,王延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2804号原告邓孝辉,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王延双,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孝辉诉被告王延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邓孝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延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孝辉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孝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7元,由原告邓孝辉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