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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7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文森与南安市仁盛石材有限公司、吴应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森,南安市仁盛石材有限公司,吴应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7134号原告:陈文森,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新,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仁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三乡村梧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5397359K。法定代表人:吴应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应仁,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陈文森与被告南安市仁盛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盛公司)、吴应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森的委托代理人戴春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仁盛公司、吴应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森诉称,原告长期承揽被告公司石材手加工工序,截止至2016年1月1日,二被告共结欠原告石材切边承揽款人民币218000元,被告仁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应仁并出具一份欠条交由原告收执,嗣后,被告于206年3月13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5月8日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208000元,另,被告吴应仁系被告南安市仁盛石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被告南安市仁盛石材有限公司所欠的承揽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仁盛公司、吴应仁连带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20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仁盛公司、吴应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仁盛公司是一家从事石板材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由被告吴应仁个人独资经营,原告陈文森承揽了被告仁盛公司的石材手加工工序,2015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仁盛公司进行结算,被告仁盛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手加工款项人民币218000元,吴应仁并出具一份欠条交由原告收执,嗣后,被告仁盛公司共向原告支付了承揽款人民币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人民币208000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文森提供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欠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仁盛公司、吴应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陈文森与被告仁盛公司的承揽合同主体适格、内容真实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被告仁盛公司尚欠原告承揽款人民币208000元,原告与被告仁盛公司结算时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仁盛公司支付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仁盛公司立即支付承揽款人民币208000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吴应仁不能证明被告仁盛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被告吴应仁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吴应仁对被告仁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仁盛公司、吴应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安市仁盛石材有限公司、吴应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陈文森人民币20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10元,由被告南安市仁盛石材有限公司、吴应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颖燕速 录 员  林琪玲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杜刘玉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