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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仁攀、母小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仁攀,母小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093号之一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107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0036-0。法定代表人马艳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铁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仁攀,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龙湖明珠东区。委托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母小磊,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攀、母小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1828元,由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卫星审 判 员  隋冬梅人民陪审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