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孙庆波申请孙庆秋、刘舶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波,孙庆秋,刘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孙庆波,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孙庆秋,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刘舶,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海伦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庆波与被执行人孙庆秋、刘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继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