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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王新国、贾信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王新国,贾信海,杜厚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1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责人:王俊涛,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该行职工。被告:王新国,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农民,住泌阳县官庄镇楼房村委岗王。被告:贾信海,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杜厚全,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王新国、贾信海、杜厚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