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059号之一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北京西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21853-2。法定代表人:朱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雪薇,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012101256。委托代理人:谭荣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迎宾大道319号。组织机构代码:15862751-6。法定代表人:龚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3元减半收取为3646.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66.5元由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戴玖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