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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兴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21刑初4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兴宗,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其艺,广西园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6)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兴宗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新证据,2016年9月2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兴宗及其辩护人李其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周兴宗与石永良经密谋后,由周兴宗驾驶车牌号为桂E×××××后驱农用车到廉州镇青山村委会高马中村对面的水库边,盗窃广某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造林基地的桉木一车。途经廉州镇珠光农场路段时被广某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护林员廖某等人截获。经估价,被盗桉木总材积9.34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049元。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兴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兴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兴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量刑意见:被告人是由石永良雇请运输桉木,是从犯;被盗林木已发还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周兴宗受石永良的雇请,驾驶车牌号为桂E×××××后驱农用车到廉州镇青山村委会高马中村对面的水库边,盗窃广某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造林基地已被他人盗伐的桉木一车。途经廉州镇珠光农场路段时被广某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护林员廖某等人截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周兴宗作案用的桂E×××××后驱农用车一辆(车主周兴宗)。经估价,被盗桉木总材积9.34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049元。案发后,被盗的林木已发还被害人广某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兴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周兴宗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石永良的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廖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造林移交确认书,林木被伐现场调查鉴定书,原木检尺报告书,调取证据清单,估价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证明三份,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兴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受石永良的雇请运输被盗林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被告人是从犯、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盗窃林木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桂E×××××后驱农用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兴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周兴宗作案工具桂E×××××后驱农用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原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振才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人民陪审员  苏月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温志敏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