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杜周明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周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周明,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月1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被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周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绍伟,被告人杜周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杜周明驾驶云CDT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田某某由巧家县大寨镇行驶至巧家县白鹤滩镇XX村XX社路段时,撞到被害人罗某某后侧翻,造成罗某某受伤,田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周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周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电话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口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死亡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周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罚。被告人杜周明在本案中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中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杜周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杜周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周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伟章审 判 员 赵 松人民陪审员 姜荣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祖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