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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满禄申请执行李伦姚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71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满禄,陈伦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李满禄,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陈伦姚,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李满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伦姚支付货款183900.00元、受理费3980.00元、公告费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伦姚的银行帐户;将被执行人陈伦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陈伦姚下落不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