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彭德贵与李文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德贵,李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彭德贵,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委托代理人:王立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红琴,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文松,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太康县。关于彭德贵诉李文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李文松应向彭德贵支付赔偿款12732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1元。因被执行人李文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彭德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文松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81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文松现无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彭德贵意见,申请执行人彭德贵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李文松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德贵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91执3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湘元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俊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