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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钟喜才与谢香梅、李开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喜才,谢香梅,李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钟喜才,女,1940年1月20日出生,畲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谢香梅(又名赖招娣),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开宝,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钟喜才和被执行人李开宝、谢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开宝、谢香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开宝、谢香梅所有的银行存款1229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树高审判员  丘其民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