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钟喜才与谢香梅、李开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喜才,谢香梅,李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钟喜才,女,1940年1月20日出生,畲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谢香梅(又名赖招娣),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开宝,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钟喜才和被执行人李开宝、谢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开宝、谢香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开宝、谢香梅所有的银行存款1229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树高审判员 丘其民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