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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与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罗勇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杨海江,董事长。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与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款项890万元等。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炬火审 判 员  赵东闽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詹文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