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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柱江与程根江、呼春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柱江,程根江,呼春雷,程志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柱江。委托代理人王闯州,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根江。委托代理人姜珍光,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春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志红。委托代理人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柱江因与被上诉人程根江、呼春雷、程志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