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柱江与程根江、呼春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柱江,程根江,呼春雷,程志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柱江。委托代理人王闯州,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根江。委托代理人姜珍光,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春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志红。委托代理人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柱江因与被上诉人程根江、呼春雷、程志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