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5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乐亭县人民法院与李建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人民法院,李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904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李月臣。被执行人李建伟,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乐亭县人民法院申请李建伟罚金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刑初1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6-10-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0.30万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刑初12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