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委赔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耀斌男与珠海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斌,珠海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6)粤委赔6号赔偿请求人:王耀斌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彭利民,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秋兰,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珠海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00号。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德武,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海花,该局干部。复议机关:广东省公安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路97号。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厅厅长。请求人王耀斌以刑事违法查封为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珠海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的粤公赔复决字(2016)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0月15日,王耀斌向珠海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该局在侦查王军华(其父)等人及珠海军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军安公司)刑事案件中查封的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华兴围万春园第三栋B座301房(下称301房)和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0号院2号楼303房(下称303房)。同年12月10日珠海市公安局作出珠公赔决字(2015)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认为公安机关是依职权查封不动产,不存在违法查封问题。因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下称金湾区法院)已对查封的四套房产作出评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9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耀斌在珠海市的301房和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南路152房(宏海花园)3栋2单元2204房(下称2204房)解除查封;对在北京市的303房和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0号院31幢114室(下称114室),等法院在处理军安公司单位犯罪案时一并作出认定和处理。2016年3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粤公赔复决字(2016)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军安公司单位犯罪案件已中止审理,该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王耀斌也无证据证明303房与军安公司单位犯罪无关,珠海市公安局并未侵犯王耀斌的财产权,故王耀斌请求对303房、114室解除查封没有法律依据。决定维持珠海市公安局的赔偿决定。请求人王耀斌不服,向本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认为金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有证据显示其名下位于北京市的303房系军安公司的资金投入,是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判。该房屋由其全额出资购买,与单位犯罪无关,不是涉案财物。赔偿义务机关珠海市公安局的错误查封,致使其不能履行民事调解书,房屋不能拍卖、变卖用以偿还银行贷款,故请求解除对303房的查封。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7月期间,珠海市公安局对王军华等人及军安公司等单位涉嫌犯罪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王耀斌(当时23岁)名下的四套房产涉嫌系王军华用赃款所购,故依职权将在珠海市的301房、2204房和在北京市的303房、114室四套房产予以查封。珠海市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将王军华等人和军安公司等单位涉嫌犯罪案移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下称金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随案移送上述查封房产。金湾区检察院以珠金检公诉(2012)0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华等12人犯诈骗罪等罪名、被告军安公司等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等罪名,于2012年12月5日向金湾区法院提起公诉。金湾区法院立案号(2012)珠金法刑初字第429号。对于军安公司等单位犯罪案部分,因金湾区检察院确定的军安公司等单位诉讼代表人不适格,金湾区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珠金法刑初字第429号之二刑事裁定书,对军安公司等单位犯罪部分,中止审理。对于王军华等12人犯诈骗罪等罪名,金湾区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珠金法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书,对公安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评判如下:被告人王军华之子王耀斌在珠海市的房产(301房、2204房),因无证据显示为赃款所购买,应认定为其的合法财产,不能在本案中作出处理。但王耀斌在北京市的两套房产(303房、114室)因有证据显示系军安公司的资金投入,故应在处理军安公司单位犯罪时一并作出认定和处理。判处王军华等12人犯诈骗罪等罪名,有期徒刑及罚金。2014年5月26日,珠海中院作出(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军华等12人犯诈骗罪等罪名,有期徒刑及罚金。另查,请求人王耀斌名下的303房,自2014年9月起逾期支付供楼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下称农行北京市分行)遂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区法院)起诉王耀斌。2015年5月11日,东城区法院作出(2015)东民(商)初字第05187号民事调解书,王耀斌在2015年11月5日前偿还农行北京市分行借款242985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若王耀斌逾期还款,则农行北京市分行有权对303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基本事实有《已查封房产清单》、(2012)珠金法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书、(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5187号民事调解书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珠海市公安局在侦办王军华等人及军安公司涉嫌犯罪案中,发现请求人王耀斌名下的303房系其父王军华用赃款所购,依职权对303房实施查封措施的行为,并无违法。金湾区法院在(2012)珠金法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书中评判认为,有证据显示王耀斌名下的303房系军安公司的资金投入,应在处理军安公司单位犯罪时一并作出认定和处理。故请求人王耀斌名下被查封的303房应在军安公司等单位犯罪案恢复审理时认定及处理,王耀斌在审理结论未作出前申请解除303房查封的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的复议决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的粤公赔复决字(2016)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