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16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浩,上海宝山宜家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6188号原告:程浩,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开源三村XXX号XXX室。被告:上海宝山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朱昌来,总经理。原告程浩与被告上海宝山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合并审理。现原告程浩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浩撤回起诉。审判员 金 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菀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