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大邵制衣有限公司、潍坊宏仁肠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大邵制衣有限公司,潍坊宏仁肠衣有限公司,潍坊永鹏网印有限公司,邵钢柱,周国丽,邵永梅,花永生,徐哲,翟新荣,徐宏,延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大邵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钢柱,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宏仁肠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哲,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永鹏网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永梅,经理。被执行人邵钢柱。被执行人周国丽。被执行人邵永梅。被执行人花永生。被执行人徐哲。被执行人翟新荣。被执行人徐宏。被执行人延颖。关于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大邵制衣有限公司、潍坊宏仁肠衣有限公司、潍坊永鹏网印有限公司、邵钢柱、周国丽、邵永梅、花永生、徐哲、翟新荣、徐宏、延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潍坊宏仁肠衣有限公司坐落于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海莱路18号1-3号车间(证号:滨海字第00066×××、00066×××、00066×××号)、徐哲名下坐落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以东北宫街以南圣利广场西北组团45号楼1-601室(证号:市属第0024×××号)、坐落于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海川路55号潍坊达美水岸16号楼4-201室(证号:滨海第0020×××号)、翟新荣名下坐落于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新海大街399号英豪商贸城14号楼8号商业房(证号:预滨海0023×××号)。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方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潍坊宏仁肠衣有限公司坐落于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海莱路18号1-3号车间(证号:滨海字第00066×××、00066×××、00066×××号)、徐哲名下坐落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以东北宫街以南圣利广场西北组团45号楼1-601室(证号:市属第0024×××号)、坐落于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海川路55号潍坊达美水岸16号楼4-201室(证号:滨海第0020×××号)、翟新荣名下坐落于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新海大街399号英豪商贸城14号楼8号商业房(证号:预滨海002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