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经浩与皓晟欣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经浩,皓晟欣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8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杨经浩。被执行人皓晟欣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育平。申请执行人杨经浩与被执行人皓晟欣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合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皓晟欣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经浩40000元了结本案。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申请执行人表示申请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结案。本院认为,(2015)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77.6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六年 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