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衡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饶阳县鸿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县鸿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929号申请人:衡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南大街268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晓梅,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饶阳县鸿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希望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范善理,经理。申请人衡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饶阳县鸿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饶阳县鸿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916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饶阳县鸿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916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