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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643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原告已预交1500元,其余缓交),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宏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思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