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尹志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尹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76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88249。法定代表人:王周屋。被执行人尹志新,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周莉,女,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2016)湘0104民初字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尹志新、周莉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志新、周莉的银行存款792588.8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92588.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