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2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王福与卢云、张娟、刘兴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卢云,张娟,刘兴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083号原告:王福。被告:卢云。被告:张娟。被告:刘兴全。原告王福与被告卢云、张娟、刘兴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福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2元,减半收取2051元,由原告王福承担。审判员 张 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