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谭文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谭文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5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址:广东省开平市东郊南区十四幢。负责人程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彩彤,该行员工。被告谭文丰,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诉被告谭文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戚锦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