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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崔全治与汤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全治,汤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民初1160号原告崔全治,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汤建军,男,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崔全治诉被告汤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全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435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归还28500元,剩余借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汤建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被告汤建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为证明原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崔全治肆万叁仟伍佰元(43500元)薛二材汤建军2014、1、15号”,证明被告汤建军借款43500元的事实。被告汤建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汤建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汤建军借原告崔全治435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归还。因被告已归还原告285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汤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崔全治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汤建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