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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21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风玺与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风玺,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民初3065号原告马风玺,男,1974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西吉县。委托代理人杨书,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任治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风玺与被告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鸣��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风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书,被告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治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风玺诉称,原告于2013年到被告公司上班,起初是搅拌工,后来又担任磨煤操作工的工作。原被告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被告每月按照原告与其妻子的工作量发放劳动报酬。2016年4月22日下午4时左右,因公司的设备进行改装,高空三角铁掉下来将原告胳膊砸伤,后原告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向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为由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系我公司的临时工,与我公司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原告马风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送达回执一份,证明原告向法院起诉程序合法的事实。被告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对原告马风玺提供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2.结算清单20张,证实原告在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从事搅拌和压条工作,每次通过此凭证结算工资的事实。被告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对原告马风玺提供的该组证据有异议,认为结算清单上没有被告公司的印章,不予认可。3.平罗县医疗保险实务管的工伤保险缴费明细一份,证明被告自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告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对原告马风玺提供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供了活化炉安装协议1份,证明活化炉安装工程承包给了王守林,该协议约定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人王守林负责,与被告公司无关的事实。原告马风玺对被告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马风玺提交的证据1、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因无被告公司的��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经对原告马风玺、被告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的陈述以及所采信的证据分析,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4月22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在工作中被高空三角铁掉下来将胳膊砸伤,后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于2016年8月22日向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引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称其于2013年至受伤时一直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对此也不表异���。工作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被告给原告缴纳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的工伤保险分析,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风玺与被告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鸣二〇��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莉附: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