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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榆霞与高玉莲、何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榆霞,高玉莲,何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榆霞,女,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高玉莲,女,退休工人。被执行人何明春,男,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王榆霞与被执行人高玉莲、何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3844-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明春、高玉莲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现因申请执行人王榆霞以与被执行人高玉莲、何明春私下达成协议且对方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明春、高玉莲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