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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鹤启与任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鹤启,任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451号原告张鹤启,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任志强,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鹤启与被告任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鹤启撤回起诉。诉讼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