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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贯一诉被告张静霞、朱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贯一,张静霞,朱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597号原告李贯一,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静霞,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朱晓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李贯一诉张静霞、朱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李贯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静霞、朱晓峰的起诉。本院认为,李贯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贯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原告李贯一已预交),由原告李贯一负担。审判员  李德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