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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123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艾克拜尔江n阿不来克木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XX,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23民初809号原告艾克拜尔江,男,维吾尔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现住托克逊县XX乡XX村七队,公民身份号码:65212319800424XX。委托代理人:阿XX,新疆艾合米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经营场所:托克逊县僖之汇小区前大门商铺二楼。负责人:陈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XX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XX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XX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XX负担。审判员  洪春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疆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