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4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司建军、刘如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司建军,刘如朋,张领东,司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4524号原告: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新沂市阿湖镇黑埠街。法定代表人:庄彩云,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建军,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刘如朋,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张领东,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司月利,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司建军、刘如朋、张领东、司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