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魏宏与中山市横栏镇雷派克照明灯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中山市横栏镇雷派克照明灯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091号原告魏宏,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雷派克照明灯饰厂,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刘庆丰。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宏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雷派克照明灯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洁独任审理。原告魏宏于2016年10月13日书面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雷派克照明灯饰厂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宏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雷派克照明灯饰厂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宏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雷派克照明灯饰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10元,由原告魏宏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程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清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