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阮丽与谢冬、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丽,谢冬,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91号申请人:阮丽。被执行人:谢冬。被执行人:胡建华。阮丽与谢冬、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阮丽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冬、胡建华名下的存款或财产800000元(主要财产有:全椒县儒林西苑门面房8间等)进行保全。担保人阮美、葛丽以其名下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大吴路XXX号唐宁公��X幢X单元X室房屋提供担保,现已保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475号民事裁定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