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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义平与倪进军、汪胜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平,倪进军,汪胜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4024号原告:黄义平。委托代理人:汪武祥,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进军。被告:汪胜珠。原告黄义平与被告倪进军、汪胜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倪进军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2016年7月4日利息为7650元,此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汪胜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义平的委托代理人汪武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进军、汪胜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被告倪进军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4日,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被告汪胜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催款无果,故诉请判令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进军给付原告黄义平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二、被告汪胜珠对被告倪进军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原告已预缴),公告送达费650元(原告已预付至人民法院报社),由被告倪进军、汪胜珠负担,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40元,并支付原告黄义平公告送达费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世文代理审判员  徐文祥人民陪审员  程玉和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科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