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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彭建军与朱立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军,朱立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176号之二原告彭建军,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刘诚,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立海,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军诉被告朱立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鉴定费139,000元,合计139,025元,由原告彭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卫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