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6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继炳与沈阿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炳,沈阿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618号原告:吴继炳。被告:沈阿丁。原告吴继炳与被告沈阿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吴继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继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吴继炳负担。审 判 长 高葱葱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官少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