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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继炳与沈阿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炳,沈阿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618号原告:吴继炳。被告:沈阿丁。原告吴继炳与被告沈阿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吴继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继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吴继炳负担。审 判 长  高葱葱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官少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