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34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6]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诚法公司业务员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得上海晓昕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陆涵工贸有限公司及上海连馨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27,378.78元,税款合计人民币62,097.77元,上述发票均由诚法公司入账并申报抵扣。2016年6月,诚法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某、秦某某的证言、诚法公司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抵扣证明、认证结果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局、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线索审批表、移送表、调查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税款全部退缴,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文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