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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谢公平与陈士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142号原告谢公平与被告陈士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公平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浙0283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士威支付申请执行人谢公平案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但因案款未全部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21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