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6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6000余敦奎与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敦奎,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6000号原告余敦奎。被告于波。原告余敦奎与被告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沈志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敦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波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敦奎诉称,要求被告于波归还借款人民币52000元,支付借款利息暂计100元(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于波答辩,开庭传票收到,欠50000多元其是认的,但手上没钱,现其人在上海,开庭不会来的,法院该咋判就咋判。经审理查明,余敦奎通过亲戚邬新莲结识于波。2015年12月中旬,于波向小贷公司借债,邬新莲以其房屋作为抵押。后于波未履行还款义务,小贷公司欲拍卖抵押之房屋。于波遂要求余敦奎先为其支付小贷公司的借款利息,余敦奎因此支付小贷公司借款利息现金人民币50000元,未出具借据。2016年6月19日,经余敦奎多次催讨,于波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写明:至今共借余敦奎人民币55000元(据余敦奎庭审中陈述:其中5000元系借款结息),从同月开始,于每月30日归还11000元,分五个月还清,不还后果自负。此后于波归还了余敦奎人民币3000元,尚余借款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余敦奎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余敦奎提供的借条原件等等以及原告余敦奎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波向原告余敦奎借款后,除归还了小部分借款外,未按约履行尚余借款的还款义务,应属违约,故原告余敦奎要求被告于波归还尚余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余敦奎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要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敦奎借款52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以借款52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152元,由被告于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沈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讴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