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国芝与王慧云、吴慧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民三初12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297号原告:沈某某,住安徽省寿县。原告:王某某,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吴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仪、梁广宇,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沈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本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沈某某、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强人民陪审员 刘兆佳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