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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杨振元与尹燕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元,尹燕敬,唐公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336号原告杨振元,男,1957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聂士国,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燕敬,女,1988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第三人唐公友,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元诉被告尹燕敬、第三人唐公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元撤回对被告尹燕敬、第三人唐公友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杨振元负担。审 判 员 乔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