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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某行与周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行,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某行。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