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林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易致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林成,易致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3961号原告:谢林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易致杰(未到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德琴,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林成与被告易致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谢林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林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林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林成负担。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