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舒远斌与罗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远斌,罗宗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1628号原告舒远斌,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本市道坪镇。被告罗宗华,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本市道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远斌诉被告罗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远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远斌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远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舒远斌负担。审判员 李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