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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舒远斌与罗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远斌,罗宗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1628号原告舒远斌,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本市道坪镇。被告罗宗华,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本市道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远斌诉被告罗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远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远斌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远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舒远斌负担。审判员  李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杰 来源:百度“”